第十一条:对于因为奉公而贫困的领主,国主可以对其进行一次性的补助,若第二次,国主可以进行有息补助,第三次将没收所领。
第十二条:守护不入地以及寺社不入地,本家法度在领国任何地方都可以施行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度条例!即便躲入守护不入地和寺社不入地也没用。
两地没有特权,也在本家管理监督之下。
若是两地接纳违反条例的罪犯,请不要介意上杉家进入抓捕罪犯,若有反抗,大军征讨!
领地每年也要进行检地,一经发现有超过规定的领地都会被没收,并且处以罚款,数目按照没收领地进行罚款,一石罚钱十贯。
不得私自捐地给寺社,此行为必须经过国主的同意才可以施行,私自献地,视为无效,并且没收其领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