边,他认可我的看法,看来至少他们不会做出极不明智的决定
无论如何,我要给董事会写一封信,并且中途需要印度方面的建议
这件事,只有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决定
幸好,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特点,决定了我很有胜算
根据1689年的垄断授权法案,公司董事长不再由政府任命——以此,作为迎接荷兰人做我们国王的条件
他不答应不再由政府任命董事长,我们便不认他做国王
之前的国王对我们的控制太紧了,我们必须把他赶走荷兰人乐于接受这样的条件,我们也乐于要一个这样的国王
同样,当年的垄断授权法案,也进行了针对他们的修改
公司只有持股1000磅以上的人,才有推选董事会成员的权利
只有2000磅以上的、且必须在英国出生的人,才有成为董事会成员的权利
但是,无论有1000磅的股额,还是1000000磅的股额,都只有一票
这可以保证,自我而上,人人平等自我以下,皆无票权
王室、大贵族、地产所有者、大投机商,他们在董事会的推选中,无论拥有多少股本,也只有一票
而那些穷人,小职员,出资低于1000磅的,没有任何资格参与公司管理
只有这样,才能让公司的董事会,由一群稍微聪明一点的、脑容量大于野兽的、靠自我奋斗而成功的精英商人们控制
也确保了公司不会被王室和政府控制,拥有真正的自由只要不是垄断授权法内的义务,公司无需去做
这也保证了,公司真正掌握权力的董事会:
既不需要狂热爱国,搞出类似于詹金斯耳朵事件的表态——出于利益支持对西班牙开战的,是在西印度和美洲有贸易的;而主导舆论态度的,却是那些低级的、没什么钱的狂热的人群本公司的董事会制度,杜绝了被狂热主导的可能
也不需要事事听从政府和国会的统治,避免了法国或者西班牙那样的情况——主导他们贸易的,是政府而政府总会给公司添加太多的国家义务,比如培养海员、比如履行军事义务、比如捐款、比如移民等
这一点,大顺的贸易公司也存在,而且更加严重,比如要履行军事义务、要履行培养海员水手的任务、要配合作战提供后勤支持等
或许,区别就是大顺的货物不愁卖,否则他们这么沉重的非商业义务,一定难以为继
大顺的商人很羡慕我们公司的制度
可惜,他们没胆量、也没能力学我们,绞死自己的皇帝,请一位外国人来当天子
我们的制度优势,可以确保一切以盈利为目的
依照委任状第七款之规定,我这样级别的公司高级员工、且持股1000磅以上的人,是可以提出召开股东大会、改组董事会提议的
只要董事会半数通过,即可召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