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,这既符合日本的迫切意愿,也符合大明的利益
李景隆从怀中掏出一份文书,递给了足利义满
——《明日自由贸易契约(草稿)》
“一,大明将日本视为特殊朝贡国,应效仿朝鲜旧例,于日本京都设置天使馆,对马、壹岐、平户、长崎设置领事馆,并后续视情况于日本其余各地设置领事馆”
“二,大明视室町幕府为唯一官方交涉对象,同时室町幕府需保证大明天使、领事及馆内相关官吏不受日本律令、习俗约束,如有争议事件,一律交由大明朝廷按《大明律》处理,日本方面无权干涉”
“三,凡日民状告明人者,日方必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再勉力劝息,使不成讼,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倘遇有交涉词讼,日方不能劝息,又不能将就,即移请大明领事查明其事,既得实情,即为秉公定断,免滋讼端至于明人如何科罪,由大明方面按《大明律》议定章程照办,并押解回国受审、受刑”
“四,非武装自由贸易区限定为对马、壹岐两岛及周边五十里海域,武装自由贸易区限定为平户、长崎两港及周边五十里入港海域,凡议准通商之对马、壹岐、平户、长崎等四处,每遇明商货船到口,准令引水员即行带进明商贸易输税全完,欲行回济州岛,亦准引水员随时带出,以免滞延港口,至于雇募引水员工价若干,应按各口水程远近、险要,分别多寡,即由大明相关领事秉公议定酌给”
“五,所有通商四口,每口内准大明官船(战船)应急停泊修理或补充淡水、果蔬、粮油等物一艘,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,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,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,其钞税等费均应豁免至应急停泊之官船进口、出口,大明领事会先期通报日本方面”
足利义满匆匆看完了前五条,并没有什么意见
第三条和第四条在看来,大明是天朝上国,而且要面子,那么大明的官吏、商人犯事了日本不能处置,这是很正常的事情,否则大明的人被砍了,大明的面子往哪搁?
而且大明也不是没给面子,将幕府视为唯一交涉对象,直接跨过了日本天皇,实际上就已经承认对日本的统治权了
双方面子互换,足利义满不觉得自己丢人或者亏了什么
至于第一条,明显是为了长期自由贸易的设立的,第四条和第五条,更不是什么大事,大明的商船需要有人引水入港,或者官船如果损坏了或者需要补充补给,让日本四个港口每个港口允许停一艘能怎么的?是弓箭能射出港口,还是一艘船上能下来一万人?
足利义满反而觉得姜星火拟定的契约太细
不过这也说明了对方的诚意和重视,足利义满还是很高兴的,接着往下看